(1). 周 代治理重案,必依次與群臣、群吏和百姓三等人反復(fù)計議,然后定罪判決,以示審慎。
《周禮·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刺曰訊羣臣,再刺曰訊羣吏,三刺曰訊萬民?!?孫詒讓 正義:“三刺者,問眾以當(dāng)殺與否,是刑與宥不可豫定。”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書記》:“刺者,達(dá)也。詩人諷刺,
《周禮》三刺,事敘相違,若針之通結(jié)矣?!?span id="da6ly1p" class="book">《
隋書·刑法志》:“ 周王 立三刺以不濫,弘三宥以開物?!?br />(2).指三次察訊。
《魏書·刑罰志》:“以五聽求民情,八議以申之,三刺以審之?!?br />(3).謂擊刺三次。
《周禮·夏官·大司馬》:“鼓戒三闋,車三發(fā),徒三刺?!?鄭玄 注:“鼓戒,戒攻敵,鼓一闋,車一轉(zhuǎn),徒一刺,三而止,象服敵?!?/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