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唐 時稱被告人的自白狀。 唐 皇甫枚
《三水小牘·王公直》:“所由領(lǐng) 公直 至村,先集鄰保,責(zé)手狀皆稱實,知 王公直 埋蠶,實無惡跡。乃與村眾及 公直 同發(fā)蠶坑,中唯有箔角一死人,而缺其左臂,取得臂附之,宛然若合?!?明
丘浚 《大學(xué)衍義補·慎刑憲·戒濫縱之失》:“ 武后 謂侍臣曰:‘頃者 周興 、 來俊臣 ,按獄多連引朝臣,云其謀反,中間疑有不實,使近臣就獄引問,得其手狀,皆自承服,朕不以為疑。自 興 、 俊臣 死,不復(fù)聞有反者,然則前死者不有冤耶!’”
(2). 宋 代士人謁見時的名帖、謁刺。以多親筆書寫,故稱。 宋
周煇 《清波雜志》卷十一:“ 紹興 初,士大夫猶有以手狀通名,止用小竹紙親書,往還多以書簡,莫非親筆。小官於上位亦然?!?宋
王明清 《玉照新志》卷三:“ 明清 家舊有 常子允 元祐 中在館閣同舍諸公手狀,如 黃 、 秦 、 晁 、 張 諸名人皆在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