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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開中(開中)
明 代政府鼓勵商人輸送米糧等至邊塞而給予食鹽運銷權(quán)的制度。 洪武 三年,初行于 山西 大同 ,后普及全國, 弘治 五年廢。明史·食貨志四:“ 有明 鹽法,莫善於開中。 洪武 三年, 山西 行省言:‘ 大同 糧儲,自 陵縣 運至 太和嶺 ,路遠(yuǎn)費煩。請令商人於 大同 倉入米一石, 太原 倉入米一石三斗,給 淮 鹽一小引。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zhuǎn)運費省而邊儲充。’帝從之。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 明 陸深 《燕閑錄》:“ 沈存中 《筆談》,載兵部員外郎 范祥 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 解池 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shù)十郡搬運之勞。此即今日開中給引之始?!?/div>
《漢語大詞典》:官般
由政府負(fù)責(zé)運輸。般,通“ 搬 ”。 宋 代鹽運有官般法,官府設(shè)轉(zhuǎn)般倉于適中地,轉(zhuǎn)鹽就商,或待官賣。宋史·食貨志下五:“九年正月,以 福建 鹽自來運賣,近為鈔法敷擾害民,於是詔 福建 轉(zhuǎn)運司,諸州鹽綱依舊官般官賣。”文獻(xiàn)通考·征榷十四:“ 閩 廣 之鹽,自祖宗以來,漕司官般官賣,以給司存?!?/div>
《漢語大詞典》:綱法(綱法)
明 萬歷 以后所實行的商人壟斷食鹽運銷制。 明神宗 時,因官收場鹽不夠,商人久候領(lǐng)不到鹽,以致積引甚多。為疏銷積引, 萬歷 四十五年(1617年)實行綱法。將商人所領(lǐng)鹽引編成綱冊,分為十綱,每年以一綱行積引,九綱行新引。綱冊許各商永遠(yuǎn)據(jù)為“窩本”,每年按照冊上舊數(shù)派行新引,無名的不得加入。自此以后,食鹽收買運銷之權(quán)均歸商人,并得世襲。 清 道光 十一年(公元1831年)后一度為票法所取代,但不久又變相恢復(fù)。
《漢語大詞典》:引額(引額)
舊時各鹽區(qū)官鹽運售的額數(shù)。因以“引”計算,故稱。《清會典事例·戶部·鹽法》:“近來 淮 商急公輸課,頗為踴躍,著加恩於引額之外,每引增給十斤?!?/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