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清 科舉制度,生員經(jīng)歲、科兩試成績優(yōu)秀者,增生可依次升廩生,謂之“補廩”。 明
沈德符 《野獲編·吏部一·監(jiān)生選正官》:“近年準(zhǔn)貢事起,初猶以實廩,十年科舉三次者加納,既而甫補廩未科舉者亦濫觴矣?!?span id="t6czzuu" class="book">《
儒林外史》第十三回:“小弟補廩二十四年,蒙歷任宗師的青目,共考過六七個案首,只是科場不利,不勝慚愧!”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英杰歸真》:“官爵既明,而士階未曉,謂何以秀才為秀士,以補廩為俊士,以拔貢為杰士,以舉人為約士,以進(jìn)士為達(dá)士,以翰林為國士乎?”參見“ 補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