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決罰”。
(1).指杖刑。用棍棒等拷打罪犯的刑罰。亦指施杖刑。
《隋書·刑法志》:“帝於是顧謂領(lǐng)左右都督 田元 曰:‘吾杖重乎?’ 元 曰:‘重!’帝問其狀, 元 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shù)百,故多致死?!鄄粦?,乃令殿內(nèi)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span id="drzbnf1" class="book">《
云笈七籤》卷八三:“夫吊死問病,至人為殺戮決罰驚魂,大怒大怖,精神飛散。”
《宋史·刑法志二》:“醫(yī)工詐稱被毒, 劉 母弟欺隱 王氏 財物及推吏受贓者,并流海島;餘決罰有差?!?明
李贄 《答鄧明府書》:“輕則決罰,重則發(fā)遣已矣?!?br />(2).用棍棒等拷打來懲罰。 宋
王鞏 《隨手雜錄》卷一:“此婦不敬舅姑,好決罰女使,此其報也?!?/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