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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新格
(1).新法。新唐書·刑法志:“ 唐 興, 高祖 入京師,約法十二條…… 武德 二年,頒新格五十三條?!?span id="0trwvsj" class="book">《宋史·真宗紀二》:“頒考試進士新格?!?br />(2).詩文的新格調。 唐 殷文圭 《寄賀杜荀鶴及第》詩:“ 九子 舊山增秀絶,二《南》新格變風騷?!?宋 王安石 《次韻陸定遠以謫往來求詩》:“行吟強欲偷新格,自笑何能到萬分。”
《漢語大詞典》:新術(新術)
(1).新路。《文選·謝靈運〈登石門最高頂〉詩》:“來人忘新術,去子惑故蹊?!?李周翰 注:“術、蹊,皆山路?!?br />(2).新法。 康有為 《大同書》辛部第十一章:“其新書分三等:……第二曰新術,以術有法可尋者也。”
分類:新法
《漢語大詞典》:市易
(1).交易;貿易。三國志·吳志·全琮傳:“ 柔 嘗使 琮 齎米數千斛到 吳 ,有所市易?!?宋 李清照 《〈金石錄〉后序》:“后或見古今名人書畫,一代奇器,亦復脫衣市易?!?清 唐甄 潛書·更幣:“古者言富,唯在五穀;至于市易,則有龜、貝、金錢、刀布之幣?!?br />(2).指購買。 清 昭槤 嘯亭雜錄·書賈語:“賈者云:‘近二十餘年,坊中久不貯此種書,恐其無人市易,徒傷貲本耳!’”
(3).即市易法。 宋 王安石 推行的新法之一。宋史·食貨志下八:“市易之設,本 漢 平準,將以制物之低昂而均通之?!?/div>
《國語辭典》:紹述(紹述)  拼音:shào shù
遵循前人的遺規(guī)事業(yè)。《宋史。卷四七一。奸臣傳一。章惇傳》:「于是專以『紹述』為國是,凡元祐所革一切復之。」
《國語辭典》:均輸(均輸)  拼音:jūn shū
1.職官名。漢武帝時于每郡所置均輸官以流通貨物。
2.宋代王安石變法時所創(chuàng)的一種新法。為政府先制定每年物品的預算,由發(fā)運司采購物資,以節(jié)省不必要的運費。
3.一種九章算術。
《國語辭典》:雇役(僱役)  拼音:gù yì
雇人服役。宋王安石制訂《雇役法》,令不能服役之人繳錢于官,由官府招募人代役。
《漢語大詞典》:頒金(頒金)
戰(zhàn)國 秦 商鞅 變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庇谑穷C布新法,令行于民。事見史記·商君列傳。后因以“頒金”作為懸賞以取信于民的典故。《舊唐書·李密傳》:“危急則勛賞懸授,克定則絲綸不行,異 商鞅 之頒金,同 項王 之刓印。”
《國語辭典》:洛黨(洛黨)  拼音:luò dǎng
宋哲宗朝的新、舊黨爭中,反對王安石新法的舊黨派系之一。以程頤為領袖,朱光庭、賈易等為其羽翼。
《漢語大詞典》:免役法
宋 熙寧 年間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將差役改為雇役,由當役人戶按等第出錢,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稱為“免役法”,亦稱“ 募役法 ”。見宋史·食貨志上五宋史·王安石傳。
《漢語大詞典》:三舍法
宋神宗 時取士法,為 元豐 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學為外舍、內舍、上舍,別生員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條件,由外舍升入內舍繼而升上舍。最后按科舉考試法,分別規(guī)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職。在舍讀經為主,以濟當時科舉偏重文詞之不足。 紹圣 中,曾一度廢科舉,專以三舍法取士。 宣和 三年,詔罷此法。見宋史·選舉志一、《選舉志二》。朱子語類卷一○九:“莫説以前,只是 宣和 末年三舍法纔罷,學舍中無限好人才,如 胡邦衡 之類,是甚么樣有氣魄,做出那文字是甚豪壯,當時亦自煞有人?!?清 李慈銘 《越縵堂讀書記·避史錄話》:“ 崇寧 立三舍法,雖崇經術,亦未嘗廢史?!?/div>
《國語辭典》:一條鞭(一條鞭)  拼音:yī tiáo biān
1.明神宗時,張居正所實行的徵稅法。將人民應出的租稅與力役的折價,并為一條,按畝徵收。
2.比喻去繁就簡或事權統(tǒng)一。如:「為了爭取榮譽,班長提出一套一條鞭的管理方法?!?/div>
《漢語大詞典》:方田法
宋 王安石 所行新法之一。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一方,根據土質肥瘠分等定稅。宋史·食貨志上二:“ 神宗 患田賦不均, 熙寧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div>
《漢語大詞典》:募役法
即免役法。 宋 王安石 所行新法之一。 宋 葉適 《役法》:“自 熙寧 為募役法,盡官府之役,官自募之,官受其病而民獲其利,官當其勞而民居其逸?!眳㈤?span id="dgxdbjw" class="book">《文獻通考·職役一》。
《漢語大詞典》:市易法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 宋神宗 熙寧 五年(公元1072年)頒布實施,于 汴京 設都市易司,邊境和重要城市設市易司或市易務,平價收購市上滯銷的貨物,并允許商賈貸款或賒貨,按規(guī)定收取息金。由于守舊派的反對,市易法于 元豐 八年(1085年)后陸續(xù)廢除。
《國語辭典》:保馬法(保馬法)  拼音:bǎo mǎ fǎ
宋朝王安石所創(chuàng)的新法,令西北沿邊人民代養(yǎng)官馬。凡是愿意養(yǎng)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自行購買,每年檢查一次,馬有生病死亡的,就負責賠償。此法可加強政府對遼夏的戰(zhàn)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