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亦作“ 取與 ”。收受和給予。
《管子·幼官》:“著於取與之分,則得地而不執(zhí)?!?span id="zxp0r1y" class="book">《
漢書(shū)·司馬遷傳》:“然僕觀其為人自奇士,事親孝,與士信,臨財(cái)廉,取予義?!?span id="zw61yvx" class="book">《
文選·司馬遷〈報(bào)任少卿書(shū)〉》作“取與”。 晉
葛洪 《抱樸子·清鑒》:“觀取與於宜適,謂虛實(shí)於言行,考操業(yè)於閨閫,校始終於信効,善否之驗(yàn)不亦易乎!” 宋
蘇轍 :“臣愚以為嚴(yán)賞罰,勑官吏,明好惡,慎取予,不赦有罪,使佛老之福不得茍且而惑其生?!?span id="mow7hkr" class="book">《
明史·朱希周傳》:“性恭謹(jǐn),不妄取予?!?br />(2).形容操琴時(shí)內(nèi)收和外放的指法。 宋
文天祥 《胡笳曲序》:“庚辰中秋日, 水云 慰予囚所,援琴作
《胡笳十八拍》,取予疾徐,指法良可觀也?!?/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