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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
我國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區(qū)劃設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除明確規(guī)定必須設立軍事法院外,對于其他專門法院的設置,不作具體規(guī)定,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
《漢語大詞典》:人民法院
我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審判機關。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等。
《漢語大詞典》:職能管轄
在我國,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漢語大詞典》: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
亦稱“ 刑事法庭 ”。省稱“刑庭”。 我國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組織機構。
《漢語大詞典》:公開審判(公開審判)
指法院審理案件公開進行。在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
《漢語大詞典》:審判庭(審判庭)
(1).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訴訟案件的組織機構。審判庭由庭長一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2).為審理每一具體案件而成立的審判組織。
《漢語大詞典》:審判員(審判員)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擔任審判職務的人員。
《漢語大詞典》:抗訴(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實行監(jiān)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依法定程序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審;或者發(fā)現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定和裁定的錯誤,依法定程序提交人民法院重新處理。
《漢語大詞典》:拘傳(拘傳)
司法機關強制傳喚有關人到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沒有被逮捕、拘留的刑事被告人,經過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拘傳。民事案件中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