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故

《南史》卷三十〈何尚之列傳·和尚之〉~783~
二十八年,為尚書令、太子詹事。二十九年致仕,于方山著退居賦以明所守,而議者咸尚之復(fù)攝職。謂尚之不能固志。文帝與江夏王義恭詔曰:「羊、孟尚不得告謝,尚之任遇有殊,便當(dāng)未宜申許?!股兄€攝職。羊即羊玄保,孟即孟顗。尚之既任事,上待之愈隆,于是袁淑乃錄古來隱士有跡無名者,為真隱傳以嗤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