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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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首
民之枉直難其辯,王有刑罰從其公。
用三法而下究,求輿情而上通。
司刺所專,精測(cè)淺深之量;
人心易曉,斷依獄訟之中。
民也性失而習(xí)奸邪,訟興而干獄犴。
殘而肌膚,不足使之畏;
酷而憲令,不足制其亂。
故先王致忠義以核其實(shí),悉聰明以神其斷。
蓋一成不可變,所以盡心于刑;
此三法以求民情,孰有不平之嘆?
若夫老幼之類,蠢愚之人,或過失而冒罪,或遺忘而無倫;
或頑而不識(shí),或冤而未伸。
一蹈禁網(wǎng),利口不能肆其辯;
一定刑辟,士師不得私其仁。
孰究枉弊,孰明偽真?
刑宥舍以盡公,與原其實(shí);
輕重中而制法,何濫于民。
雖入鉤金,未可謂之堅(jiān);
雖入束矢,孰可然其直?
召伯之明,猶恐不能以意察;
皋陶之賢,猶恐不能以情得。
必也有秋官之聯(lián),贊司寇之職。
臣民以訊,讞國(guó)憲以何疑;
寬恕其愆,斷人中而無惑。
然則圜土之內(nèi),聽有獄正之良;
棘木之下,議有九卿之詳。
五辭以原其誠(chéng)偽,五聲以觀其否臧。
尚由哀矜而不喜,悼痛以如傷。
三寬然后制邦辟,三舍然后施刑章。
蓋念罰一非辜,則民情郁而多怨;
法一濫舉,則治道汩而不綱。
故折獄致刑,本豐亨而御世;
赦過宥罪,取解象以為王。
得非君示天下公,法與天下共?
當(dāng)赦則赦,奸不吾惠;
可殺則殺,惡非汝縱。
議獄緩死,以《中孚》之意;
明罰敕法,以《噬嗑》之用。
彼呂侯作訓(xùn),赦者止五刑之疑;
而《王制》有言,本此聽庶人之訟。
噫,刑德濟(jì)而陰陽合,生殺當(dāng)而天地參。
后世不此務(wù),百姓無以堪。
有苗之暴,以虐民者五;
叔世之亂,以酷民者三。
因嗟秦氏之峻刑,喪邦甚速;
儻踵周家之故事,永世何慚。
大哉,唐之興三覆其刑,漢之起三章而法,皆除三代之酷暴,率定一時(shí)之檢押。
然其猶夷族之令而斷趾之刑,故不及前王之浹洽。
天童用底,來育王用不著。
王用底,歸天童用不著。
用不著處用有馀,一箭雙雕隨手落(權(quán)育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