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江環(h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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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首
史記言 朝代:

人物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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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言,號筆峰,山西平陽府蒲州河津縣人。
少時家貧,賣碗自給,至運城為諸生所辱,始發(fā)憤讀書。
萬歷二十二年(1594年)甲午科舉人,二十六年(1598年)戊戌科進士,知河南濟源縣。
濟源地故饒,又濱河,民間樹藝無方,蓬蒿蓊然,記言至,視罪人輕重,令辟草萊自贖。
制田器,教以菑畬法。
開永利洞水渠,使資灌溉,畝獲數十鐘,家有蓋藏。
因建啟運書院,陳詩書禮樂,文風丕變,一時名士如吳應舉、段國璋、周維新,咸出其門。
催科不遣胥役,不事鞭樸,但榜曰某里某日,而山僻罔不至。
明季循良第一。
解組后,濟源人鐫德政碑,為建生祠東門外祀之。
后河津人過其地,聞為史公故里人,環(huán)向問起居,感嘆不絕。
后升戶部主事。
馮瑗 朝代:

人物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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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瑗(1572年—1627年),字德韞,號栗庵,山東青州府益都縣籍臨朐縣人。
曾祖馮裕,貴州按察副使。
祖父馮惟敏,嘉靖舉人,散曲名家。
父馮子升。
少從叔父貞靜先生學,為文超然穎脫。
萬歷二十二年甲午舉于鄉(xiāng),二十三年(1595年)乙未科聯(lián)捷進士,授湖廣茶陵知州,調山西澤州,遷戶部貴州司員外郎,出監(jiān)稅兩浙、漕運糧,獨先完,還京,疏陳商民疾苦,司農趙世卿深器之。
晉云南司郎中,督京糧,盡剔夙弊,以母病請告就家。
升晉中參政,丁內外艱,服闋,補湖南,臨行辭部,冢宰鄭公詫曰:此君巖巖可當要地也。
遂調開原,以病歸。
里居十余年,以文史自樂,臥起與俱,絕口不言仕宦,一時高之。
子馮士稱,負才名,以恩拔入太學。

人物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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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國柱,字叔堅,陜西西安府涇陽縣人。
萬歷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陜西鄉(xiāng)試舉人,四十一年(1613年)聯(lián)捷癸丑科進士。
授泰興縣知縣,泰興田多濱江,坍漲無定,漲入豪右,坍累貧民。
楊國柱以千畝為一區(qū),使不得混淆,徭賦以平。
擢戶部主事,晉云南司郎中,歷官山西副使、兵備河東,時賊犯隰州,楊國柱整旅誓師,擒巨賊混天龍等,斬首千馀級,賊乃遁。
歸里日,囊橐蕭然。

人物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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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善燾(1817年10月9日—1861年2月14日),嘉慶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子時-咸豐十一年正月初五日酉時),原名圖山,字溥泉。
清朝遠支宗室鑲白旗第三族奕字輩。
道光八年(1828年)中式戊子科宗室鄉(xiāng)試舉人。
道光十二年(1832年)壬辰恩科第二甲第六十六名進士出身。
五月,選翰林院庶吉士。
十三年(1833年)四月,散館,授翰林院編修。
七月,以編修充任日講起居注官。
八月,升詹事府右春坊右中允,隨即轉左春坊左中允。
九月,升翰林院侍講。
充國史館協(xié)修、功臣館提調官。
十月,幫辦翰林院事。
十四年(1834年)八月,以侍講充甲午科順天鄉(xiāng)試同考官。
十月,轉翰林院侍讀。
十二月,升國子監(jiān)祭酒。
十五年(1835年),以祭酒稽查右翼宗學。
充乙未恩科鄉(xiāng)試磨勘官,因發(fā)生遺漏及未經查詢遭交部議處。
十六年(1836年)三月二十二日,以祭酒署理大理寺卿。
九月初七日,擢太仆寺卿。
十七年(1837年)四月二十一日,升都察院左副都御史。
九月初八日,會奏受理「福建嘉義縣民人謝相以酷押斃命、縱盜加冤等詞赴都察院衙門京控案」。
十八年(1838年)三月,派赴西陵查看紅樁;隨道光帝至先農壇,行禮九推。
四月,以左副都御史充殿試讀卷官。
六月,充拔貢朝考覆試閱卷大臣、考試恩監(jiān)閱卷官、行在前引大臣。
八月二十日,擢任刑部右侍郎。
九月十五日,兼授鑲紅旗漢軍副都統(tǒng),管理鑲紅旗漢軍新舊營房事務。
十一月十五日,調鑲黃旗滿洲副都統(tǒng),管理鑲黃旗滿洲新舊營房事務。
十二月,暫署步軍巡捕五營右翼總兵,兼充崇文門右翼監(jiān)督。
十九年(1839年)正月二十八日,改授兼步軍營右翼總兵,暫署左翼總兵。
二月初四日,調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
三月,奏報:「滇省起運丁酉年、黔省起運戊戌年等銅、鉛船只,迄今均未據咨報行抵何處,查本局庫貯銅斤只敷本年九月分鼓鑄之用,應請敕下沿途各督撫等實力催趲,倘有藉詞逗遛、地方官不實力催趲,該督撫即指名嚴參。
」四月,以疏防「四道口岳谷莊劫案」罰俸一年;充考試試差閱卷大臣。
五月,署正黃旗漢軍副都統(tǒng)。
六月,特命協(xié)同右侍郎吳其浚督理京省錢法;偕同步軍統(tǒng)領宗室奕經、左翼總兵宗室恩桂奏請嚴禁宛平、昌平交界之妙峰山娘娘廟香會,獲準。
七月至九月,派遣盤查圓明園銀庫、稽查城內七倉、京通十七倉,稽查鑲白旗漢軍旗務。
九月初三日,卸任右翼總兵,同月卸任右翼監(jiān)督。
二十年(1840年)正月,暫代內大臣班。
三月,以戶部右侍郎署理步軍營右翼總兵。
充考試試差閱卷大臣、庚子科會試覆試閱卷官、庚子恩科鄉(xiāng)試覆試閱卷官、對引大臣。
四月,因寶泉局銅斤被竊,請將防范不嚴之大使賡德等人撤職察議,獲準。
五月至七月,遵旨查看天壇各壇、太廟、社稷壇樹株,并查明鋸釤及應除枯枝情形,請工部會同太常寺查明載冊詳慎辦理,獲準。
八月,奉派會同兵部尚書裕誠赴盛京履勘估價永陵啟運殿、盛京清寧宮鳳凰樓工程。
十月,署理鑲黃旗護軍統(tǒng)領。
十二月十三日,調吏部右侍郎,仍兼署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
二十一年(1841年)正月,充對引大臣。
二月,奏報戶部庫存白鉛短缺,請旨催促寶泉局鑄造錢文。
五月十九日,會同吏部、都察院、大理寺會議具題「福建噶瑪蘭廳寄居民人林遜雨戳傷林闕身死」案之律例見解及官員處分。
七月二十二日,會同吏部、兵部、都察院、大理寺會議具題「福建臺灣縣革兵陳金聲等輪奸犯奸婢女連招內傷身死」案之律例見解及官員處分。
八月,充崇文門副監(jiān)督。
九月,以吏部右侍郎兼署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兼署右翼總兵。
十二月,偕同署步軍統(tǒng)領宗室恩桂、署左翼總兵麟魁奏言:「畿輔五營槍兵僅一千名,擬將原設之藤牌兵三百八十三名均行裁撤,改為槍兵,并于各營差防兵丁內挑取六百十七名,以足一千之數,合舊額計二千名輪流操演,以資捍衛(wèi)」,得旨允準施行。
二十二年(1842年)正月,以吏部右侍郎兼署刑部右侍郎。
二月,以吏部右侍郎署理京營左翼總兵,充考試漢缺御史閱卷大臣。
五月,再署理京營左翼總兵。
七月,奉派揀選太常寺贊讀官。
十月二十一日,授兼京營右翼總兵。
充覆核朝審、清查內倉大臣。
十二月,實授兼鑲紅旗護軍統(tǒng)領。
二十三年(1843年)四月初三日,轉吏部左侍郎,仍兼鑲紅旗護軍統(tǒng)領、右翼總兵;初五日,調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仍兼右翼總兵。
閏七月十六日,授馬蘭鎮(zhèn)總兵兼總管內務府大臣。
九月,偕同宗室永康、宗室載鈖奏報明陵寢十項急修,請旨交本年查勘歲修工程大臣勘估修理。
二十四年(1844年)正月,奏陳皇陵青樁以外官山界內樹株被竊之情況。
偕同直隸總督訥爾經額會議〈巡防章程〉四條:「一、官山深僻之處應酌添撥汛,以期周密;一、青樁內外居民應編保甲以戢奸宄;一、營汛獲犯應送地方官審辦以免濫責;一、官山一帶應申明巡查舊制以憑考覈。
」交部議準施行。
七月,因疏忽景陵陳設各物件被老鼠齧傷,遭交部議處。
八月,奉派修理景陵陳設,遭處分降二級留任。
二十五年(1845年)正月,奏報修繕端憫固倫公主園寢饗堂、移請神牌事宜。
三月二十七日,因病陳請告退總兵職,開缺回旗,四月初一日允準。
六月,因「直隸民人李鑒堂京控案」審辦疏失,遭交部議處。
七月,處分刑部失察積壓案件歷任官員,遭罰俸一年。
二十七年(1847年)八月十九日,賞給副都統(tǒng)銜,充烏里雅蘇臺參贊大臣,十二月到任。
咸豐二年(1852年)七月,以參贊大臣兼署烏里雅蘇臺將軍。
八月,奏陳循例撥給科布多餉銀事宜。
九月,派員巡查烏里雅蘇臺所屬金礦無偷挖情形。
十一月,與定邊左副將軍札拉芬泰、參贊大臣車林多爾濟共同捐資助餉。
十二月十四日,召回京師當差。
三年(1853年)三月,返抵京師。
五月十七日,授盛京工部侍郎。
先是,盛京刑部主事明祿稟請盛京將軍宗室奕興代奏陳情;盛京刑部侍郎書元則「奏參明祿乖僻妄為、協(xié)領塔芬布、佐領恩合父子挾制上司」各一摺,十二月,咸豐帝命刑部尚書柏葰前往盛京偕同善燾審訊。
四年(1854年)正月,盛京刑部侍郎書元再度奏參「協(xié)領塔芬布、佐領恩合父子狼狽為奸、將軍奕興曲為袒護」,咸豐帝申明一并交柏葰、善燾審理。
二月,因解任承德縣知縣延瑞以冤抑難伸等詞呈請代奏,善燾將延瑞供詞直接咨送軍機處,被咸豐帝責怪不知慎密,遭降級留任。
同月,會同柏葰審訊完結定擬具奏,分別將明祿、塔芬布、恩合發(fā)遣、奕興革職交宗人府議處、書元交吏部議處;另奏請于盛京將軍衙門設立讞局,被咸豐帝否決。
以盛京工部侍郎充牛馬稅監(jiān)督,善燾以軍務未蕆、經費浩繁,奏請將現(xiàn)存牛馬羨馀全數捐輸,獲準。
五年(1855年)五月,奉派會同盛京將軍英隆監(jiān)收奉天官莊榖石。
八月初四日,調盛京刑部侍郎。
六年(1856年)七月初八日,調盛京工部侍郎。
九月,奏報盛京宮殿因連日陰雨導致坍塌滲漏、應行修理情形。
十二月初三日,召京,署理正黃旗漢軍副都統(tǒng);次日,授正紅旗蒙古副都統(tǒng)。
七年(1857年)正月初八日,署理山海關副都統(tǒng)。
正月十五日,調正白旗滿洲副都統(tǒng)。
二月十二日,因病奏請開缺回旗。
咸豐十一年(1861年)正月初五日卒,年六十四歲。